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案

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案宣判了,被告人被判无期

近日,一桩去年的“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案件进行了宣判,涉嫌杀害老人的被告人邹某,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案

让我们追溯下“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整个案情的全部经过;

2021年6月14日,监利市朱河镇居民张某老人(70岁女性),在凌晨出门拾荒,老人平时身体还不错,神志清晰,稍有行动不便但借助小推车辅具没有问题。多年来老人一直有凌晨外出的习惯,主要活动范围在家附近捡拾废品,大约一小时后就会自行回来。但就在这天晚上,老人外出时遭遇了嫌疑人邹某,邹某饮酒后看到路边拾荒的老人,便要老人去其开的足浴店收捡矿泉水瓶。

当时老人不愿意去,邹某就动起粗来,抓住其头颈部强迫其来到足浴店。行走过程中,嫌弃张某走得慢,将张手里辅助行走的小推车拿走,催促这老人快走,但是因失去辅具行动不便,在进入足浴店门口时摔倒在地。邹某见人摔倒,检查发现老人头部有血,就紧张了起来,想把老人抱到茶室看情况,但由于饮酒和慌张,再次抱着的过程,导致老人被再次仰面摔倒,见到老人情况不妙,觉得事情可能大了,所以一不做二不休,踹张的头部两脚,将其装进一纸盒藏匿。随后开始清洗案发现场,把老人装进红色帆布袋。次日凌晨,将张某某及其小推车运回监利白螺老家,购买汽油焚烧张某某的尸体,然后进行掩埋。

接到家人报案后,警方行动,很快查到了邹某的头上。邹某指引下找到尸体后,经鉴定确认死者系张某某,鉴定认为张某某生前胸背部曾受到严重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发肋骨骨折,此损伤可以构成致命伤,并被死后尸体被焚烧且掩埋。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邹某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已支付超出丧葬费部分,鉴于其主动赔偿,且已履行完毕,法院予以确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0764.5元(已履行)。

其实当张老太摔倒后,如果邹某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对张老太予以施救。此时邹某主观上还是没有伤害张老太身体的故意,会涉及到经济赔偿民事责任,但还不涉及到刑事责任。哪怕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邹某最终还是选择一条黑路走到底,因此其只能自作自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像这种案件对于老人来说禁止是飞来横祸,他自己家有没有老人?他怎么能这样对待别人家的老人?摔在地上头就会出血吗?直接把老人弄死目的是什么呢?故意杀人还烧尸,这种残忍之人还能让其活呀?

原创文章,作者:席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nllnw.com/a/6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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