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房屋抵押

民法典以房养老房子卖掉,自己不仅可以拿到卖房子的钱,还可以接着住。尤其是对于孤寡老人需要养老的问题而言,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这就是我今天要说的以房养老居住权。以房养老房屋抵押不损害房子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直白一点解释就是将房子的产权和居住权分离。这个房子的产权不是我的,但是我拥有房子的居住权,那我就可以占有和使用这个房子。即使产权人把房子给卖出去了,那新的产权人也不可以来影响我的居住权利,直到约定的期限为止。

之所以把这项权利制度写进民法典,初衷就是想要保障一些孤寡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一种情况,老人可以给自己设立居住权。如果一位老人想要把房子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那么他可以和子女约定,在过户之前,先给自己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避免了子女,将来一旦有了这个房子的处置权,就违反当初的口头约定,把房子给卖了或者出租了,导致老人最后自己无家可归的情况。如果这位老人他没有子女,他依然可以选择把房子给卖出去。在卖的时候与对方约定给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样自己手上就会有一定的现金来养老,而且还有房子住,从而实现以房养老。

第二种情况,老人可以给别人设立居住权,保障他人的居住权利。老人可以选择给那些照顾自己比较多的亲戚、护工、保姆等设立居住权,而房屋的产权依然留给自己的孩子。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比如法院判决了将这个房子的产权归一方所有,但是可以同时给另一方设立居住权,比如设立期限到子女成年或者约定的其他期限等。而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约定遗嘱法定等方式来设立,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办理。

在这里我需要再提醒一下,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房屋抵押提供了保护权,是推动以房养老进步的新力量。

原创文章,作者:风无痕,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nllnw.com/a/moshi/6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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