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仅供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现已经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1、国家级正副领导在职年龄没有相关规定。

2、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组部和党中央的两个相关的文件来决定的。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3、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七上八下”,即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

5、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60岁。

6、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

7、省部级以下的干部,已到退休年龄,但任期没有结束,等任期结束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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