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殴打老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周口发生一起干部殴打老人事件,河南周口某副局长靳某因停车问题与68岁邻居老太发生争执,很快言语争执升级肢体冲突,靳某扇打了老太太,老太太随后倒地,当晚住进了医院,数日后因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对靳某进行行拘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于处罚结果,家属并不认同,认为靳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立案,淮阳区、周口市公安局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受害一方向周口市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此事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和建议,有网友说如果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调查监控、住院、尸检等环节文件,论证死亡与殴打有直接关系。目前倾向认为,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那么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争议,需要司法机关作出认定。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事态的发展如何,我们都希望法律能作出公正的对待,而不是因为谁有权利法律就偏向某一方。我们抛开此次事件,就国家干部殴打老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文进行一下法律科普。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的;(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5、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干部殴打老人需要承担以上法律法规的处罚,造成刑事责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一方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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